来源:法治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以收受干股方式收受贿赂、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等10种新型贿赂形式。
新型贿赂犯罪具有交易行为隐蔽化、受贿手段期权化、权钱交易间接化等特点。而新型贿赂犯罪大量滋生的原因,一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理想信念的淡化,甚至缺失。实践中,行贿人员的围猎手段带来的物质和体验极具冲击力,如理想信念稍不坚定,很容易被层出不穷的贿赂手段攻陷。二是权力寻租尚有一定的空间。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对象规定为“财物”,而司法实践中财物往往被局限为有形财产,于是接受无形财产与利益的行为就经常被排斥在法律打击范围之外。三是监督手段相对滞后。实践中,大部分新型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都是在已经发生危害结果,或者相关部门在收到他人举报的情况下,才会启动调查和侦查程序。
针对新型贿赂犯罪的特点,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
一是创新教育形式,不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初心和使命。坚持理论学习常态化,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一方面要加强正面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反面典型和案例的学习,如让相关违纪违法人员现身说法,制作新媒体说法栏目、警示教育等全面揭示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从内心深处对党纪国法产生敬畏之心,使其不愿碰,也不敢碰。
二是完善相关立法,压缩贿赂犯罪行为的生存空间。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将为牟取不当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构成贿赂型犯罪。同时盯紧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和环节,从源头上阻断腐败通道。
三是健全监督手段,加强新型贿赂犯罪的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督。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通过搭建互联网、大数据监督平台,积极畅通渠道,拓宽线索来源,让大数据技术给反腐败工作安上“千里眼”和“顺风耳”,用“实打实”的数据和证据还原腐败官员的生活轨迹,从收集的数据中挖掘出隐匿的腐败迹象,同时能够梳理官员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追踪相关的资本流向和资金流动,及时发现异常信息。
四是严格公正执法,让党规法律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压线。坚持对新型贿赂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一方面要坚持“全覆盖”,着力铲除新型贿赂犯罪赖以存在的土壤,深挖新型贿赂犯罪背后的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切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通道,压缩权力寻租的腐败空间;另一方面要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司法权监督,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突出反腐败重点领域,紧盯官场潜规则,坚决防止“破窗效应”,让党规法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原文作者: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 谭少芳 杜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