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未成年人黄谣 平台被判担责不冤

来源:人民法院报

 

采取有效的技术和人工保障措施,预防和阻止涉未成年人违法信息的传播,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一条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的视频,在社交软件中广泛传播,其中还包括一名未成年女性的姓名、头像和微信号等个人信息。这是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受害女生将传播侵权信息的网络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审结该案,判决认定平台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未及时处理侵权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该案中,甲同学和乙同学都是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时因琐事产生矛盾,乙同学便委托另外一名同学通过某社交软件制作了涉案视频,该视频包含甲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该视频在某社交软件上迅速传播,一天内浏览量即超过3万。制作、传播黄谣信息,理应追究法律责任。因乙同学和制作视频的同学均为未成年人,经甲同学及其监护人同意,公安机关未对其作出行政或刑事案件处理。

但这并不意味着涉案视频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管理,更应在内容甄别、阻断黄谣等方面积极主动作为,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信息进行了处理。

据此,被告某科技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甲同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一点不冤。任何网络信息的传播都离不开网络平台,只有平台认真履职尽责,才可能避免危害的发生。该案的判决,对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确立明晰的行为规范,尽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高注意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等行为,从而更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警示意义。

随着未成年人触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网络暴力问题逐步受到社会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专门就预防和惩治网络欺凌行为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网络平台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要求建立健全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近日公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等。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加之网络传播存在瞬时性、广泛性,人格权、隐私权等一旦遭到侵害难以弥补,应强化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的预防和处置具有信息技术优势,理应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责任,采取有效的技术和人工保障措施,预防和阻止涉未成年人违法信息的传播,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原文作者: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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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司法行政, 网络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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