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据7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7月24日,备受关注的“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案迎来反转。此前,吴某某在羽毛球馆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摔倒受伤,后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及流浪猫投喂者、球馆员工肖某某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肖某某赔偿24万元。与一审法院判决喂猫者肖某某直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相关赔偿责任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肖某某承担20%。法院认为,肖某某的投喂行为将猫引入羽毛球馆,确实存在过错;羽毛球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好心投喂流浪猫狗还能惹上官司?很多人看到类似司法判决的新闻时会深感不解。生活中,此类令人困惑的情形还有不少,比如聚餐后身亡,共饮者担责吗?搭熟人顺风车出了事故,司机担责冤不冤?不少类似纠纷屡屡引起社会关注和讨论。
这些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事,而遇到类似情况谁来担责、如何担责、为何担责,则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各地法院越来越注重通过释法,厘清法律概念,传递价值导向,阐明法律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因此,对于一些案例,不少人从最开始的意外、不解,到慢慢了解后感叹“原来如此”,进而明白“这事和我可能有什么关系”“法院为什么这么判”“遇到这样的事我可以怎么办”。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是不断涵养公众法律素养的过程,也折射出社会的法治建设进程。
具体到本案,“投喂者”到底算不算“饲养者”?好心喂养流浪猫,出了事却还要担责,以后还能不能献爱心?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审法官明确解释了法律上认定饲养人的条件,即应具备基于主观意思对动物进行关心和照料,以及对动物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两个构成要件。法院再审认定肖某某与流浪猫之间不构成饲养关系,正是改判的重要因素。法院对判决划了重点、解了疑惑,让案件的审理成为冒热气的法治公开课。
同时,这堂法治公开课也给公众“敲了黑板”。投喂流浪动物出了问题,在法律上或许不担主要责任,但不代表该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伸出援手的同时莫要忘了社会责任,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
此外,该案一审、再审中的变化、解读,也给公共场所加强安全保障义务提了个醒。体育场馆经营者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能及时干预消除,进而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环境,并落实预防风险或消除潜在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
从劝酒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发生意外需担责,到追赶小偷致其死亡可能担责……近年来,不少看似难以理解的案例以具体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众法治素养。我们期待,更多人能够从围观典型案例中感受到法律视角,对公平正义有更深的领悟。
(原文: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