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兴奋剂是现代体育的公敌,严厉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为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国际社会专门成立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统筹世界反兴奋剂行动,统一世界兴奋剂违规的检查、处罚。世界主要国家和主要国际体育组织所制定的本国或本组织反兴奋剂规则,必须要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其相关国际标准。
责任免除
根据2021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兴奋剂违规认定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检测结果为阳性,就可以认定,不需要考虑运动员的过错。但是,造成兴奋剂检测阳性的原因千差万别,因此,应该充分考虑运动员的主观状态,允许运动员提出抗辩,从而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条第5款的规定,对于运动员确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当免除处罚,不应该对其进行禁赛。第10条第6款则规定在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情况下,可以缩减甚至免除禁赛期,而第10条第7款列举了过错以外可以免除、缩减或者暂缓禁赛期的情形,如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等。
可见,在现行的兴奋剂规则体系下,即使实验室检测证明样本存在阳性,只要运动员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特殊情形,仍然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当然,基于从严打击使用兴奋剂行为的立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此施加了较高的证明义务。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相关判例所形成的法理,运动员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无重大过错,首先需要证明违禁物质的来源,证明违禁物质是如何进入自己体内的,因为每个运动员都有义务保证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的体内。运动员通过对违禁物质来源的证明,表明自己客观上尽到了注意义务仍然无法避免。其次,运动员还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无重大过错,运动员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年龄、接受反兴奋剂教育程度等,表明主观上不是故意。最后,运动员要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介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盖然性标准之间的一种证明标准。
考虑到当今食品安全问题比较严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特别对运动员摄入受污染产品导致的违规作了专门的特别规定,受污染产品是指含有禁用物质但在产品标签中未注明,或通过适当的网络搜索未发现该信息的产品。此时,如果运动员能够证明禁用物质来源于摄入的受污染产品,不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只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就可以不禁赛。
临时禁赛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如果运动员出现阳性检测结果,并且根据第7条第2款的要求进行审查和通知时或通知后,应该及时对运动员进行临时停赛。可以看出,对于运动员进行临时停赛,是在对运动员进行调查听证期间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从发现兴奋剂违规到最终作出处罚决定,中间会有一段时间,经过调查听证,可能有3种结果,一是阳性结果属于合法用药情形导致的,比如使用了经过批准的治疗用药,属于用药豁免范畴,此时不再需要继续指控;二是运动员证明自己无过错、无重大过错或疏忽,则可能不会进行处罚;三是对运动员进行禁赛处罚。
即使是一项临时措施,对于运动员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运动员可能因此错失了某项重要的体育赛事,而事实上该运动员本身是没有过错不需要处罚的。因此,为了避免此种情形出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设置了一项程序要求,即在实施临时停赛前,兴奋剂违规的结果管理机构应该根据《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对阳性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不需要对运动员继续进行指控的,则不需要临时停赛。另外,即使经过初审,认为需要继续指控的,但如果运动员向结果管理机构证明该阳性结果可能涉及受污染产品的,也可以取消临时停赛。因此,临时停赛并不是运动员样本检测阳性后,必然面临的一个程序。
向国际仲裁院上诉的规定
为保障兴奋剂违规处理的统一和公平,《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特别赋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一项特殊权利,即对于签约方所作出的任何兴奋剂违规处理相关的决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为存在问题时,包括应给予处罚但没有处罚或处罚过轻的,都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上诉,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裁决。
绝大多数情形,国际体育仲裁院都完全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请求,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体现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对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理方面,具有较为准确的法律判断,对于上诉的案件,均进行了严肃、谨慎的评估,只有在具备充分胜诉的情形下才上诉。另一方面,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慎重上诉,对于没有任何胜诉机会的案件,为了上诉而上诉,显然既严重影响该机构的权威性,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原文: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