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相关话题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只有妇女单方面可以查询?”“是否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等讨论迅速登上热搜。对此,央广网记者采访法律界专家学者,解答网友疑惑。
“只有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是否违背男女平等原则
专家解读: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
厦门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其中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是不分性别的,男女都有权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该《条例》是针对单一性别群体权益保护的立法,它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立法定位就是妇女权益保障,但并不表示男性没有权利获知夫妻共同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角度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获知其共同财产情况。
以立法形式明确妇女权益保障
为妇女提供更细化的救济途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介绍,福建通过省级人大立法,把已施行30年的《福建省实施办法》这一地方法,升级成《条例》,进一步提升了它的效力,在法律上明确了妇女的调查取证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全职妈妈、农村留守妇女等在家庭经济中处在相对弱势一方的女性,在遇到夫妻财产争议的时候,常常难以获知到底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到了法院诉讼阶段,都有出现取证困难的情况。
蒋月表示,实际生活中,部分夫妻财产纠纷,男女双方很多时候还不至于走到离婚的程度。但是,按照现行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只有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时,配偶或者原配偶才有机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基于这样的背景,此次《条例》第四十五条为女性提供了一种依法获知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消除心中疑虑的途径,以更好地保障妇女平等财产权益。“这一细化规定,可操作性强。用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夫妻财产争议,相对于诉讼来说,成本要小得多。采用财产性的办法来解决财产问题,有利于避免对婚姻‘伤筋动骨’。”
“妇女可持证查询配偶财产”并非福建独有
具有地方性及进步性
记者查询发现,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江门市分别于2011年、2012年发布地方性的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可见,强化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是各地持续摸索细化的一个话题。
当前,各地线上不动产登记平台、车辆交易平台还未实现全国联网,只有当财产处在福建的行政辖区范围内,那么福建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才能按规定为女性提供相应财产证明文件。
蒋月表示,该《条例》作为福建地方法,其效力范围与福建行政辖区相一致;在福建行政辖区范围以外地区是没有效力的,因而受到区域限制。“行使这项查询权应当是基于必要并且谨慎而为,这项权利不得滥用。实际生活中的成年人应当是具有正常理性的,他们明是非、知好歹,能预知行为后果的,所以,相信不会出现因为有此查询权就轻易去查或者反复去查的情况,绝大多数人能够正确判断。”蒋月认为,妇女权益保障如何落地,还要看后续各相关部门对于条例的具体实施情况。
丁兆增说:“个人认为,有这样一种制度被立法明确且广而告之,它可以督促夫妻双方坦诚相待,促进夫妻之间财产透明化,让双方都更加认真地对待婚姻。”
(原文编辑:龚雯)